第十三届国会第3会议:需要打破电力企业的专权

星期五 - 06/07/2012 08:47

经过近七年实施,电力已经暴露出许多缺点,困难和障碍,有些规定已不再付合电力行业的管理模式。在会场讨论时,代表们认为颁佈电力修改法和补充某些条款是必要的,以提高电力活动的法律框架,有助于继续改善电力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性能,并确保能源安全。

* 遵守市场规则,由国家调控

许多国会代表认为,电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因此,电力价格应根据由国家调控的市场机制下的法律规范来规定。这样的规则不但能确保电力价格灵活地根据市场信号进行调整而且还保持国家对商品的监管作用,对社会经济,社会保障和国防和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同时鼓励,多样化投资到电力发展以及促进节约用电。
赞成市场机制和由国家调控的电价的看法,阮清芳(​​芹苴)代表建议应该减少目前电价结构的一些价格分类,同时,更公开的增加和降低电价
裴氏安代表(河内)直接表达意见:需要一个防电企业专权的解决方案,如果还存在专权是永远都得不到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平等 裴氏安还建议在成本的基础上,电力部门要确保基础设施和澄清各方在传输过程中的消耗的责任。
黎氏月(永福)代表有同样的看法,她认为电力价格必须符合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流。国家应该研究分类商业和公共活动之间电价。需要增加在越南的电气设备的本地化,以降低生产成本。
同意“电力法 必要进行修正的意见,皇氏素娥代表(南亭)提议法案需要补充使用电力和电力供应双方的权力,因为事实上,来不及付电费的电力用户被停电,但电气设备损坏时有得不到补偿。如果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电源供应那边要被制裁。有关这个问题,陈进勇代表(河静)认为,为了确保电力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平等,法律草案应规定对停止供电的条件,付款条件,特别是对卖方负责材料的形式,对于不能确保稳定的电力供应,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和造成生产损害的付款的处理。
 

*同步电力与能源发展规划
关于电力发展规划,很多人认为,过去在许多地方的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还没有被整合,电源势力内容同步发展规划影响到发展电源规划的连接和同一性。代表们提议中央权威下的城市和省电力发展规划不仅是合适的,但也必须成为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规划密切相关主要能源来源,如石油,天然气,特别是增加燃煤发电结构,土地规划,交通,灌溉,防洪,河流水电规划阶梯...
黎氏月代表(永福)提议,在电力部门的规划中,应注意开发替代水利,煤炭电力,注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国家的优势,使用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助于保护环境,降低产品成本。黎氏月也同意与核电的部署,但需要小心,以确保安全。
建议以避免分散和浪费电力发展规划中,裴氏安代表(河内)认为,国家应该有一些电力部门的具体领域,地区发展的资金支持偏远地区,非常困难的少数民族。规划中也应该对于充许实施大小规模的电厂的功率有清楚的分级以防止这类项目的广大性。杜文面代表(太平)提议贸易工业部早日建设新能源和以再生能源项目,以调整使用类型的法律框架和学习发达国家的模式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创建。 据说,这项法案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生产过程,企业的经营,杜文面要求就人民的意见愿望继续编辑。                                                                                                                         

来源:越南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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