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了一项新法令引导企业法实施规定。

星期四 - 21/07/2011 00:00
依越南政府於2010/10/01議定第102/2010/ND-CP文規定,從 2011/01/01起將執行有關企业法的若干新法規,取代2007/09/05議定第139/2007/ND-CP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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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前个議定相比,此议定补充一些规定有关使用知识产权合资,注册资本及其他股份获得发行权,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问题。

    据此,知识产权使用合资保护出版权,工业所有权,农作物所有权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只有个人、组织对上述产品具有所有权才有权力使用此财产来合资。财政部引致合资定价使用知识产权。

    根据这一法令,时间给成员或公司要给足够的资金不能超过36个月自从收到认证书或补充登记书起,变更成员。公司注册资金是股份值总额已经发行;已发行的股份数是股东已经给公司结账的股份。在成立企业登记的时候,公司股份的注册至今是股票面值资本价值由股东创立和其他普通的股东已经登记购买在公司题条例中;这些股份将在90天自从收到企业登记认证书必须完成结帐。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若干问题也在议定规定的更加详细,比如:股东参加会议是有关人员但是又有投票资格就股东大会的议决对于此问题活动通过,至少有65%75%合格投标相相当按照规定在企业法的甲点和已点3104例。

(记者:何美,编译:青情。)

作者: phongv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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